車輛漏油致魚群死亡應由保險公司和司機來買單
2024年10月27日晚,莊某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某鎮一釣魚場路段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徑直沖入道路右側的魚塘,雖無人員傷亡,但是事故導致車內機油、汽油等有害物質泄漏,魚塘水質受到污染,魚群大量死亡。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員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經查,案涉車輛登記在羅某名下,系由羅某借給莊某駕駛。莊某具有駕駛小型汽車資質。該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三者險。乙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中明確約定,“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及“停業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因未就賠償事宜協商一致,魚塘主劉某將羅某、莊某、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各項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劉某對魚塘的各項損失申請了鑒定。
庭審中,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漏油造成的污染屬于免責范圍。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將“污染”與戰爭、核輻射等重大災難性事件并列,通常應指難以人為控制的重大污染。本案中車輛事故導致的普通油料泄漏,其性質與程度遠未達到前述標準。前述條款系乙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屬于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存在不同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乙保險公司)的解釋,即本案的油污泄漏不屬于乙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
本案中,污水處理費用、魚獲損失、打撈魚尸費用以及淤泥、污水、進水清運費用等直接損失費用共計80631.62元,停業損失、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費用共計29096元。直接損失屬于乙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因乙保險公司已經盡到與間接損失相關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間接損失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
同時,案涉車輛系車主羅某借給莊某使用,莊某具有駕駛資質,現有證據未顯示羅某存在過錯,羅某不承擔賠償責任;莊某作為實際駕駛人,因操作不當負事故全部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劉某間接損失2000元;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劉某直接損失80631.62元;駕駛員莊某賠償劉某間接損失27096元。
中國法院網 李果











